中意附加少儿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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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专项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 7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专项疾病,且于确诊后 30 天仍然生存的,我们将按下列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专项疾病保险金:(1)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专项疾病时未满 1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保险金;(2)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专项疾病时已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保险金;(3)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专项疾病时已满 2 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