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中意人寿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45周岁 保障利益
中意附加年年安康女性母爱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10万元 |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期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6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和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中,本公司只支付其中的一项,并且: (1)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并提出保险金的申请,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2) 若本公司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 2万元 |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期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7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被确诊时未满70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第6.1款所约定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2.3.1款进行赔付,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 2万元 |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期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70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 实际手术费用 |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接受意外面部整形手术(见第8条)治疗,且接受手术时未满70周岁,我们将按期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但赔付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已从其它商业保险机构或工作单位取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仅对补偿后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 1万元 |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期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接受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每种女性特定手术(见第8条),且接受手术时未满70周岁,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怀孕期并发症保险金 | 2万元 |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0个月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怀孕期并发症(见第9条),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怀孕期并发症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新生儿先天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 4万元 | 如果被保新生儿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重大疾病(见第9条)时,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新生儿先天性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
豁免保险费 | | 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