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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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医疗费用-100元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