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信泰保险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信泰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疾病关爱保险金 | 2万元 | 未成年人特定重大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十八周岁保单周年日)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第36 至第41 项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第36 至第41 项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未成年人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