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天安康佑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2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仅以一次赔付为限,本项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180日的限制。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