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每日住院给付医疗保险20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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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患病,并因该疾病住院治疗或门急诊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90 天,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见 7.2)导致的保险事故或者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无等待期。 | |
每日住院保险金 | 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并按扣除三天后的实际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每保险年度每日住院给付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天。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前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同样以累计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