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投保年龄: 4 周岁至 55 周岁 保障利益
华夏附加住院给付医疗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并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住院治疗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入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日数,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住院津贴若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得到的日数乘以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超过20日的,应事先通知我们,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公正评估以确定合理住院日数。若未事先通知我们,则住院津贴的给付以20日为限。对于同一次住院,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同一保险期间内,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二)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津贴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给付住院津贴外,另依您投保的住院津贴日额的2倍乘以被保险人实际进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的日数所得的数额给付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津贴。我们对同一次住院给付本项保险金的日数以20日为限。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进住抢救室、ICU病房或者烧伤病房治疗,以1日计。二、上述第(二)项保险金的给付以第(一)项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本附加合同约定不能取得第(一)项保险金,则不能取得第(二)项保险金。三、若被保险人因急诊未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之日起3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依据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日数,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未经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日数,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