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少儿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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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