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投保年龄: 30天至45周岁交 保障利益
太平吉福安康两全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效力终止。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
太平附加吉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福安康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福安康两全保险》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太平吉福安康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原位癌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0.2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且未领取过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对被保险人所患癌症在被诊断时已经超越原位癌阶段者,我们不再针对原位癌赔付原位癌保险金。主合同《太平吉福安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