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保健康和中宏人寿相继推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前者是专属于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团险渠道产品,后者是作为附加险配合寿险主合同的个险产品。至此,健康险已形成较完善的产品体系。
健康险已经成为上海发展最快的险种。
据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统计,今年1至10月,上海健康险保费收入66亿元,同比增长超过180%。
最晚出现的健康险
根据2006年9月1日实施的《健康险管理办法》,失能收入保险、护理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为健康险的四种基本类型。因此,推广失能保险不仅是保险公司完善健康险产品的必要尝试,而且对保险市场产品的回归保障同样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在西方发达国家,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出现较早。1884年,英国医疗疾病社提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年以后爱丁堡世纪保险公司开始发售个人失能保单。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此保险在欧洲和北美发展的较为完善,不仅补偿了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致残的收入损失更保障了失能后的生活水平。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目前在国内还是新险种。据了解,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在国内之所以出现较晚,主要是因为经营该险种的公司,需要在产品开发、业务运营、风险控制、理赔服务等各个经营环节都有专业化的技术能力。
一项调查显示,重大疾病的存活率男性60%、女性76%,存活10年以上的占患者人数的20%左右。存活率虽然提高了,但患者除了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以外,其工作能力也可能受影响,导致往后收入下降,大大影响家庭的生活水平。
人保健康上海分公司团险部副总经理吕欣彬表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复杂,对保险公司技术含量要求很高,尤其是对被保险人失能程度的定性难度较大;同时,由于国内缺乏历史数据支撑,该险种鲜有公司问津。人保健康通过与德国DKV健康险公司合作,获得了有效的数据和经验,解决了前期产品研发的难题。
另类的损失保障
目前,意外伤害保险只对意外死亡或致残一次性补偿,对于其他原因致残引起的收入降低,并没有给予保障。工伤保险只能部分解决因工伤导致的死亡或伤残费用,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收入下降,也没有给予保障。
人保健康的失能保险,分别针对被保险人因工伤、非工伤事故,导致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状态,按不同额度进行给付;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财务保障需求,选择按月领取或一次性领取两种方式。其中,对被保险人因工伤导致的完全失能,可给予最高240个月、100%保险金的赔付;对被保险人因非工伤导致的部分失能,给予最高24个月、50%保险金的赔付。
中宏人寿的失能保险能够与各种寿险产品、重大疾病险、养老险、分红险等险种灵活搭配,提供一个确定的、保证的和可依靠的失能收入保障。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一旦罹患癌症、意外残疾或身故,他自己或家人即可每月领取固定收入补偿金,弥补家庭的收入损失,延续经济来源。
吕欣彬表示,失能保险如果配合医疗、疾病和意外等产品可构成较完整的企业员工福利保障计划,能够配合人力资源管理的需求,设计差异化的保障水平。虽然绝大多数企业的保险合同还没到期,且又面临着金融风暴的生存压力,但已经对失能保险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投保后需读懂条款
随着健康险的增长,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理赔纠纷也不断增加。据了解,原因既有保险公司忽视除外责任和理赔申请的必要介绍,也有被保险人在未读懂保险条款的情况下,随意提出理赔要求。
人保健康失能保险把因未告知既往病症的,从事潜水、蹦极、赛马、拳击等高风险活动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列为除外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非工伤原因者须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因工伤原因者须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中列明的一至四级标准。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时,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属于本险种承保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对职业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