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投保方和保险公司都应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沒有权利擅自变更合同。但實际情况是千变万的,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经历一定程序也可以变更保险合同。 主体的变更,主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主体的变更与保险单的转让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个过程不是随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自然而然发生的,而是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如:被保险人出售他保险房屋,保单不能作为“附带品”一同直接转让給新的业主,必须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保险单不能自由转让的主要原因是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影响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被保险人的道德品质、财务状况、全管理不同,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会有天壤之别。被保险人如果要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应该在半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经同意后加注批单,则新的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以上讲的是财产保险转让的状,人身保险转让稍有不同,它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就可转让,但在转让之后必须通知保险司。保险合同一经转让,原来的投保人跟保险公司的权利义随之消失,原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就转移到了新的合同主体身上。 内容的变更,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内容要变更。如:保险标的存放地点改变,保险金额需要增加或减少,缴费方式要改变等等。这些变化也影响到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大小,因此也必须征得保险公的同意方可变更。办理变更手续时,有些还需追加或减少保险费。如在人寿保险中,某人由于收入变得不稳定,无力承担从前订立的保险费,因此提出降低保险金额的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不论是主体的变更还是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要经历的主要步骤有: 投人或被保险人须及时如實告知保险标的的变化情况, 由保险公司审核, 经同意后, 可在原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上批单, 也可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