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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须区分

2015-11-18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意外险和责任险的区别 答: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自然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保单所附的保险条款约定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或默认为法定继承人,伤残保险金...<br />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法四... 答:我理解的是你要问1是开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人不是车的所有人,确切的讲不是投保人时,保险公司不赔偿承担责任;2是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方无责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问题。 第一种情通俗的讲交强险是车险不是人险...<br />

“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车险问题都是目前社会热议的话题,然而,这些问题很多源于误解,其根源就是没有将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区分开,这实际上是欠缺理论认识的看法。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本质都是保障被保险人,不过这种保障不是替代被保险人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将这一责任强化,使被保险人拥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能力,并非替代其责任。但目前舆论普遍认为,我交了保费,保险公司理应赔付,这使保险责任取代了侵权责任,这是当前很大的误区。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还保障受害的第三人,我认为,这是它存在的根本目的和使用宗旨。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提高了他的赔付能力,但并非替代其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实际中,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混为一谈的现象普遍存在。

  另外,受害第三人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地位也急需关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第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一般称之为“第三人”,他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必备的当事人,因为有他的存在才会出现第三者责任险,从法律层面来讲,他是必备的当事人,而非合同法中第三人的概念。《保险法》第65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向受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但是没有直接承认受害第三人拥有赔付请求权。因此,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完全可以进行一次有益的尝试,确认受害第三人拥有向保险公司赔付请求权,当然,其附加条件是,在作为肇事者的被保险人不积极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请求权的情况下,受害人可直接行使请求权,以便对其保障能够彻底实现,避免受害第三人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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