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陈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2份终身寿险,并附加5000元保额的住院医疗保险。去年11月,陈先生患糖尿病住院治疗了十多天,共花费8300元。由于陈先生的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市医保管理部门为其先行报销了5000余元。由于尚有3300元的费用没能报销,于是陈先生打电话向代理人咨询,希望能得到部分补贴。两周后,在代理人的幫助下,陈先生顺利地从保险公司领回了2800余元,最大限度地为自己减少了损失,也减轻了负担。
在平常的展业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许多像陈先生那样不明白商业保险赔付范围的客户。现在,许多城填居民都有了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但因为社保只是根据医保手册,为患者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除了规定范围内的费用,还有许多药品、手术和床位费、护理费等都得不到报销,而且能报销的部分,自己还要承担一定的比例。这时若能像陈先生那样购买几份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就能根据商业保险的补偿性原则,得到一定的赔偿了。商业保险的补偿原则是指保险的最大赔偿额应以被保险人的實际损失为限,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损失发生额。所以投保人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还要根据被保险人實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换算出赔付金额。对于像陈先生这样的客户,由于事先已在医保报销了一部分,提供不出原始收据,保险公司就会采取通融的办法,只要求被保险人出具原始收据的复印件,并附上报销费用的分割单即可。这个分割单其實就是由报销单位(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或社保定点医院)出具的报销证明,它记载了本次被保险人所有的医疗费用、已报销的金额及未报销的自付部分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