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若被保人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0个保单周年日),且年满60周岁前,被确诊为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疾,保险公司会在给付重疾保险金的基础上,再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作为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
这让被保人能够获得更多理赔金,更好地抵御重疾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的经济风险。
二、住院关爱津贴
若被保人从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且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后由于意外伤害或者等带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哦,那么可以按照基本保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住院关爱津贴最多可以给付90日。同时,若被保人已经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我们在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时,需要扣除已经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
三、身故或全残保障
若被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赔付2倍已交保费;
若被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3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疾病终末期保障
若被保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2倍已交保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当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3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需要注意一点,重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只赔付其中一项。
五、被保人和投保人双豁免
被保人豁免是该重疾险自带的,若被保人患上合同约定的轻症或中症或重疾,保费豁免,保障依旧继续;
投保人豁免是由消费者自由选择是否附加,若投保人患上合同约定的轻症、中症或全残、身故,后续保费豁免,保障依旧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