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是当前建筑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一个民生问题。”市建交委主任黄融介绍,尽管《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的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但要使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真正承担起法定责任,仍需制度保障。”
新民网记者了解到,事实上,201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就已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交纳物业保修金,作为发生房屋质量缺陷时的专项保障资金。
“此次《草案》借鉴国际惯例,设计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与物业保修金制度相衔接,即建设单位如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可免交物业保修金。”黄融透露,之所以要设计这样的条款,一是为了更好保证住宅使用阶段的保修和赔偿,同时给建设单位提供了降低住宅质量保修成本的选择方案。
黄融同时指出,引入保险公司介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有利于督促建设工程参与方履行质量和安全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