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5日,李姨以自己为受益人,为丈夫购买了一份综合保险。保险内容包括意外伤害险、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等,保险金高达21.6万元。今年2月10曰,李姨的丈夫不慎从楼上跌下,送院抢救不治身亡。同年3月24日,李姨备齐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1.6万元。保险公司却称被保险人投保前有长期饮酒史且饮酒量逐步增加,李姨没按要求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这一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重新核保,决定将保费提高一倍,并按李姨实际缴纳的保费占应缴保费的比例,支付李姨10.8万元。随后,保险公司将10.8万元理赔金划入李姨的账户。
保险公司为何能任意提高保费、折半理赔呢?李姨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辩称,在审核理赔资料时发现死者病例上记载:“自1998年起长期饮酒史且饮酒量逐步增加,致使身体机能严重受损。”为核实情况,保险公司还调查了被保险人的过往病史及就诊情况,发现其在2008年至2009年先后两次因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住院,第一次住院104天,医生在病例上注明患者每天最大酒量达3斤,易醉,伴人格改变;第二次住院时医生诊断患者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末梢性神经炎,高血压2级中危,酒精性脂肪肝、脑萎缩。
保险公司称,李姨夫妇在投保时书面确认被保险人过往没有饮酒习惯,足以影响自己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扣除保费。保险公司没有这样做,而是折价理赔已经是非常优待了。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实信用合同,当事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被投保人故意隐瞒酗酒的事实,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故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