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正式开始参保缴(续)费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的通知要求,个人缴费标准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120元。
参保对象
四类人员
包括大、中、小学、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及在株务工的人员;
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居民或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
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120元
2016年,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90元调整为120元每人每年;
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个人不缴费;
低保人员、持残疾人证并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由60元上调至90元每人每年。
办理程序
新参保市民可在社区办理登记
已参保人员可凭《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身份证,直接到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分行任一营业网点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动续保;而包括大、中、小学、幼儿园的在校学生的保险费,已由学校统一代收。
新参保的市民,可携带户口本、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后就可以去市内任意一家华融湘江银行缴费。
户籍不在株洲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居民,需要提供公安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或务工单位证明,并出具户籍所在地医保单位提供的未参保证明,才能在居住地的社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报销政策
一个年度内,门诊费用累计最高报销300元
居民门诊,须在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先签约确认,治疗结算时可直接享受医保门诊报销。
目前医疗待遇为,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累计最高报销金额:学生儿童为15万元,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为10万元;门诊费用累计最高报销300元。
时限规定
应在12月25日前缴费
按照现行要求,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10月至12月25日期间缴费。如果没有在该时段缴费,那么在此之后的两个月之内缴费的,只能从缴费之日的次月开始享受报销政策;如果是在2016年3月以后缴费的,则只能在缴费之日起的90天以后才能够享受报销政策。
居民办理参保时,可任选一家市内定点医院为住院首诊医院,一定一年不变,住院治疗必须到首诊医院方可享受医保结算;如需到非首诊医院住院治疗,须先经首诊医院同意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否则,医保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