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按照监管对象的不同, 有针对性的建立监管机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或者对不同类别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由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比较典型的是英国, 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机关原来是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 保险公估人的监管机关是保险公估师协会,而寿险代理人则是由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 下属的私人投资管理协会管理。不过英国的监管体系也在逐渐变化之中, 英国政府决定不再将普通保险的销售纳入新的金融服务管理机关的监管范围, 保险业要建立自己的监管体系, 普通保险标准委员会将负责监管所有销售普通保险产品或提供建议的人。中国香港也采取了这种形式, 以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监管: 保险代理人的监管组织为香港保险业联会( 简称保联) ; 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则由香港保险顾问联会(CIB) 和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PIBA) 负责。
(二) 保险中介监管制度区别的根源
保险中介监管机构无论采取什么组织形式, 其目的都是为了对保险中介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 达到其预期的监管目标。所以, 其制度建设的形式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 其一是总部要强化在政策制定、决策指导方面的功能, 派出机构要实现其检查职能; 其二是要与国家法律建设体系相适应, 例如,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 其各州政府颁布的法律不同, 因此要按照各州法律分别建立监管机构; 其三是要与国家的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状况相适应, 例如, 英国保险业发展较早, 其中介行业发展完善, 以前就有很多的行业自律协会, 因此英国的保险中介监管机构也继承这一习惯, 分而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