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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监管最新规定

2012-05-22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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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防范保险中介集团经营风险,加强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就《办法》的发布施行,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市场上已经产生了一些具有雄厚资本实力、各方面居于领先地位的保险中介企业集团。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有着较大的影响力与支配权,管控着中介机构的财务、业务、人事等制度和活动。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防范保险中介集团经营风险,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办法》。

该负责人指出,《办法》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了市场准入门槛。结合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实际,将集团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为1亿元人民币,拥有5家及以上的子公司;要求至少要有2家以上的保险中介子公司且保险中介业务占集团业务的50%以上。

“另外,《办法》还确立了基本的经营规则。规定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管理及支持性服务为主。”该负责人表示,《办法》还要求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集团公司不得动用、截留、侵占下属中介机构代收的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还明确了监管职责。规定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向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保监会还可以要求对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产销分离、支持营销体制改革、优化保险业的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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