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保险宣传提纲
一、新兴的待业保险事业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86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配合劳动合同制的实行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建立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随后一些地区相继扩大了待业保险范围。六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以及各个部门、企业和职工的支持下,劳动部门的同志努力工作,使待业保险这项新兴的事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止 1992 年底。参加待业保险的单位已有 43.7 万个,包括国营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覆盖职工和从业人员 7123 万人。各地还建立了一大批生产自救基地和转业训练基地,为提高待业职工的素质,促进其实现再就业创造了相应的条 件。六年来累计为 65 万待业职工提供了救济,并通过就业服务使其中 30 多万人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与此同时,不少地区还使用待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帮助企业开辟生产经营门路,安置富余人员,扶持企业启动生产,并救济大批停工、待工人员,受到了当地政府、企业和职工的欢迎。待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适应了劳动制度改革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对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完善待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1986 年建立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是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进展相适应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后,各项改革力度加大,原来的待业保险制度已明显不适应深化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主要问题是:实施的范围较小,覆盖面较窄,救济的水平较低,保障的承受能力较弱。为进一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尽快完善待业保险制度,许多企业、职工以及有关部门也迫切希望充分发挥待业保险作用。因此,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完善待业保险制度,是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势在必行。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实施,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了待业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原待业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对于加快培育劳务市场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也必将为走向市场经济的企业和劳动提供更为宽松的社会条 件和强有力的保障。今后,还要进一步探索在非国有企业中建立待业保险制度,并使之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相衔接,逐步形成覆盖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待业保险制度。
三、切实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待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国务院《规定》中关于保险范围、保险项目、待遇标准和相应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待业职工生活的关心,充分显示了待业保险的保障功能。
首先是扩大了享受待业保险的人员范围。国务院《规定》中将享受待业保险的人员由原来的四种职工扩大到七类九种职工,基本覆盖了国有企业中由于非自愿原因失去工作的绝大部分人员,即: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这就保证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可能出现的待业职工都能通过待业失业保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