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而内容的变更较主体的变更更为普遍。
1. 主体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的变更。
( 1 ) 保险人变更。保险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的出现将导致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例如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分立经营, 将导致与其订立的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变更。从我国目前状况来看, 由于保险人合并、分立而导致保险人变更的情况并不多见,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保险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 保险公司的合并、分立及至破产等情形的发生将可能有所增加。
( 2 ) 保险代理人的变更。保险代理人的变更主要指法人保险代理人的变更, 即保险代理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引起的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此外, 兼业保险代理人也会因兼业代理机构主体合并、分立、破产等原因引起代理合同主体发生变更。
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后, 必须经新设公司及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变更代理合同。但因主体变更而变更的代理合同, 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生。
2. 内容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主要表现为代理合同条款事项的具体变更, 即代理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代理权限、代理险种、保险费支付方式等约定事项的变更。例如, 保险人在开始选择保险代理人时, 通常比较谨慎, 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较窄, 有的只准其代理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 而很少授权其协助办理损失勘查和理赔。随着代理关系的深入及对保险代理人行为能力更深刻的了解之后,保险人可以通过变更代理合同, 扩大代理的权限范围并适当调整代理手续费等。保险人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条款来增加代理险种、改变保险费交付方式、增减代理手续费等; 保险代理人往往通过变更合同条款来扩大代理权限、提高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