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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征营业税不尽合理

2012-05-1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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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向两会提交议案,从保险营销员的根本权益出发,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保险营销员双重纳税和社保缺失的问题。

我国自1992年引入保险营销制度以来,保险营销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渠道,为保险业的快速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截至2009年末,全国保险营销员规模已突破290万人,直接代理的保费收入3618亿元,占全国人身险总保费的43.8%。

面临双重纳税

保险营销制度管理体系尽管已经在不断完善,但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国内相关的配套法规尚未与其完全衔接,致使保险营销员税收和社保方面的一些政策不尽合理、公平。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这个规模庞大的劳动群体一直以来都面临着双重纳税和社保缺失的问题。

根据我国目前关于企业雇员及非雇员的相关税务法规和条例,保险营销员作为非企业雇员,视同其他行业的个人和法人销售代理商,对营销员的佣金同时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马明哲认为,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不仅与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重复,而且,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实际为其个人提供劳动服务所得,征收营业税不尽合理,也不符合大多数的国际惯例,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此外,除了极少数地区以外,绝大部分地区因政策不明晰或条件限制过多,大部分保险营销员无法以“灵活就业者”身份参加当地社保。

建议免征营业税

去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要改善保险营销人员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积极探索有效方式和途径,积极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和手段,完善保险营销人员的福利保障,提高保险营销人员在意外伤亡、医疗和养老等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此外,积极加强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索保险营销人员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有效途径。

马明哲建议,鉴于保险营销员体制的特殊性,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研究出台与保险营销员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和经验,保险营销员的劳务收入(佣金)在扣除一定的业务费用后,除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免征保险营销员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其次,借鉴和推广深圳市社保的做法,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保险营销员参保规定和执行指引,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由各保险公司统一受理、各地保险同业公会统一代办保险营销员的参保申请。

2009年底,深圳市出台规定,明确非深圳户籍的保险营销员,可以自愿参加深圳市社保,各保险机构将统一受理营销员的参保申请。这一有益经验很好地解决了深圳市保险营销队伍参加社保的需求,同时有效缓解了社保部门的压力,值得其他省市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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