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新都法院了解到,该院于日前公开庭审此案,黄鑫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3年,并全额退还被骗款项。
2010年5月,新都男子黄鑫受雇为当地某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并具体负责新都区新繁、龙桥片区的保险业务。2010年10月,当地市民梁先生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时,黄鑫利用办卡便利,假称因测试账户需要,借走了梁先生的银行卡,并在当地农行另办了一张借记卡。
同年12月,黄鑫在梁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始以梁先生的名义向银行借走约14万元,用于炒股。去年6月1日,由于股市低迷,亏本的黄鑫再次以梁先生的名义,从银行贷走12万元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黄鑫在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客户名义进行投保贷款申请,并套取贷款2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