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保险业税收政策的特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保险施行高税赋和宽税基的政策。
(1)高税赋,整体税赋偏高。高税赋做法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却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从长期来看,降低了保险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经济能力,与我国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政策相悖。
首先,营业税的税率偏高。在西方国家,考虑到保险业由于其具有正外部效应和一定的公益属性,政府一般都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根据199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资料,美国、加拿大等9个国家征收保费税,其中6个国家税率在4%以下,英国、法国、德国、荷兰、丹麦等15个国家不征收保费税;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营业税也只有3%。我国营业税率目前虽已降到5%,但仍属较高水平。
其次,保险业印花税税率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1‰的印花税税率,比其他合同所适用的0.05‰、0.3‰等税率要高,仅次于证券交易适用的2‰的印花税税率。
(2)宽税基。典型的比如财产保险的营业税以保费收入为计税基础,而实际上在保单有效期间,总保费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要以理赔的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的,也就是说保费收入中很大的一部分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收入,而是对保户的负债。即使是与同样执行5%营业税税率的其他金融业相比,保险业所承担的税负也远远超过银行、证券等金融业。这是因为银行信贷业务是以利息收入作为计税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