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的研究

2012-05-25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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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考虑到保险业由于其具有正外部效应和一定的公益属性,政府一般都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相比而言我国的营业税还是较高的。

我国现行保险业税收政策的特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保险施行高税赋和宽税基的政策。

(1)高税赋,整体税赋偏高。高税赋做法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却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从长期来看,降低了保险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经济能力,与我国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政策相悖。

首先,营业税的税率偏高。在西方国家,考虑到保险业由于其具有正外部效应和一定的公益属性,政府一般都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根据199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资料,美国、加拿大等9个国家征收保费税,其中6个国家税率在4%以下,英国、法国、德国、荷兰、丹麦等15个国家不征收保费税;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营业税也只有3%。我国营业税率目前虽已降到5%,但仍属较高水平。

其次,保险业印花税税率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1‰的印花税税率,比其他合同所适用的0.05‰、0.3‰等税率要高,仅次于证券交易适用的2‰的印花税税率。

(2)宽税基。典型的比如财产保险的营业税以保费收入为计税基础,而实际上在保单有效期间,总保费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要以理赔的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的,也就是说保费收入中很大的一部分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收入,而是对保户的负债。即使是与同样执行5%营业税税率的其他金融业相比,保险业所承担的税负也远远超过银行、证券等金融业。这是因为银行信贷业务是以利息收入作为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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