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和国际化进程的四个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进程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80年至1992年。我国开始允许一些外国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代表处在促进中国保险业对外交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帮助外国保险公司增进对中国保险市场的了解,扩大在中国的影响,为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开展业务打下了基础。
第二阶段是从1992年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这个阶段开始的标志是国务院选择上海作为第一个对外开放保险业务的试点城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于 1992年9月作为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随后,一批外国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我国保险市场。这一阶段,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保费 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加到2001年的32.8亿元。2000年,中国保监会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与国际保险界的联系与 合作。
第三阶段是2001年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三年过渡期。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保险业对外开放是一个焦点 问题。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保险业过渡期只有3年,比其他金融行业提前2年全面对外开放,是开放力度较大的行业之一。过渡期间,我国保险业认真履 行承诺,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至 2004年年底,已有14个国家和地区的37家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98亿元,占总保费收入 的2.3%。在对外开放较早的上海、广州等地,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15.3%和8.2%。
第四阶段是 从2004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的全面对外开放阶段。从目前情况看,国内保险市场没有受到冲击,没有出现系统性风险,市场格局保持了基 本稳定。在市场份额上,2006年上半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3.9%。其中外资占财产险公司市场份额的1.5%,占人身险公司市场份 额的4.8%。在机构数量上,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共设立分支机构(含总公司)不到400家,占全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总数的8%左右。从区域分布看,外资保险 公司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东部发达省市,而中西部地区外资公司数量极少。中资公司在保险市场上仍占据主要地位。
保险业全面开放的四大特征
经过持续不断地稳步推进对外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以后,保险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进入了全面开放的新阶段,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呈现出国际化的四大特征:
特征之一:保险公司的国际化。一方面,主要跨国保险金融集团和保险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均已进入中国。截至2006年11月15日,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 的47家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21家营业性机构。另一方面,我国几家大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股份公司、中国人保股份公司、中国平安集团都已在境外上市, 成为国际化的公众公司;其他如太平洋、新华、泰康、华泰等国内保险公司都已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其资本构成也已开始国际化。
特征之二:保险业务的国际化。目前,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已基本放开。外资寿险公司可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业务范围已经与中资寿险公司完全一致;外资非寿险公司可以提供除法定保险以外的全部业务。此外,我国商业再保险业务向来重视在国际市场分散和转移风险,国 际化程度一直较高。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即已承诺,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2005 年年中,国家有关部门允许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也提高了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国际化水平。
特征之三: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的地域限制已经取消。加入世贸组织前,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城市只有5个;加入世贸组织后的过渡期间,开放城市陆续扩大到15个;从2004年12月 11日开始,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任何地区提供保险服务。
特征之四:保险监管的国际化。根据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修订了《保险法》,先后颁布实施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规章,还稳步推进了保险条款费率制度改革、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完善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国保监会认真借鉴和吸 收国际保险监管的先进经验,使中国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并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制定,成功举办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6年年会,提高了中国 保险业的国际影响,使中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化达到新的水平。
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经验
一是推动中,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共赢。根据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中国保监会深入分析保险 业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开放的严峻形势,提出了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的战略目标,加快改革发展步伐,竞争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都有新的提高。在激烈的国际 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保持了市场份额的基本稳定,预计 2006年年底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仍在 90%以上。与此同时,支持和引导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战 略投资者持有中资保险公司股份,作为市场参与者积极拓展中国保险市场。鼓励外资保险公司与中资公司在客户、产品和渠道上进行差别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 市场秩序,使外资保险公司在分享中国保险市场快速增长利益的同时,避免与中资保险公司的恶性竞争,实现中、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共赢。
二是促进中,外保险公司的优势互补。继续发挥中资保险公司的本土优势和网络优势,拓展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辅助社会管理的内在功能,提高保险的覆盖 面和渗透力。同时引导外资保险公司向我国保险业的薄弱环节和领域发展,充分发挥外资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经验和技术 优势,以及在公司治理、经营理念、信息技术和产品创新方面的示范效应,形成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内外合力。
三是做 到“走出去”和“引进来”的相辅相成。我们把实施“走出去”战略,作为应对我国保险业国际化和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支持中资保险公司走向国际资本市场,在 境外上市筹集资本,增强资本实力,如中国人保股份公司和中国人寿股份公司通过海外上市迅速解决了偿付能力不足问题,两家公司偿付能力分别达到监管标准的 1.9倍和 5.6倍。在对外开放中,我们十分注意引进国外保险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强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学习和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的成功做法和新鲜经 验,加强国际保险监管合作;鼓励和允许引进国外保险精算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提高中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是 搞好对外开放和风险控制的统筹协调。我们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树立我国保险业信守承诺的良好国际形象;坚持安全可 控的开放政策,充分考虑中国保险市场对国际化和国际竞争的承受程度,综合运用世贸组织有关条款、市场准入的国际惯例,循序渐进把握对外开放节奏,防止对国 内保险市场造成大的冲击;高度重视国家金融保险安全,密切监控和防范对外开放可能产生的风险,坚持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 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构筑了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实现了对外开放的速度、广度和深度与风险可控程度的统筹协 调,较好地防止了国际化和国际竞争的风险。
保险业“后WTO时代”面临的形势和政策建议
2006年年底,我国金融业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将结束,保险业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竞争,突出表现为国际金融保险集团综合经营的绝对优势与中国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的矛盾。与此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坚定不移,继续推进保险业对外开放。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发展,继续发挥全面开放对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促进作用。继续认真履行对外承诺,维护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把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是突出重点,优化保险市场开放结构。引导外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我国重点发展的养老、健康、农业和责任保险等四大领域。支持外资保险公司在中西部地区设 立机构,开拓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中资保险公司引进国际著名的金融保险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充分发挥外资战略投资者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是加强监管,提高监管的国际化水平。加强和完善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根据金融综合经营的新 形势,创新保险监管制度,加强与其他专业监管部门的协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监管交流,加强与外资保险公司总部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强化与周边国家和 地区的区域性保险交流合作,加强对跨境保险的监管。积极参与国际保险规则和监管原则的制定,建立与国际保险组织和监管机构间人员交流的长效机制。
四是防范风险,坚决维护国家金融保险安全。继续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工作,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及时评估保险业国际化和国际竞争中的 风险,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构筑保险业防范对外开放风险的坚实防线。严密监控国际保险市场动向,防止外资保险公司传导国际金融保险风险。防范虚报注册资 本、洗钱和资本外逃等行为,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作者系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