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银行办事,误把在银行驻点的保险推销员当成银行工作人员,签了份合同,直到前几天,家人在看合同条款的时候才发现,这份合同竟然是张37年的保单。
今年2月,四川来榕打工的张女士到塔头路一银行存款时,一名孙姓小姐迎上来,问她是否理财。张女士以为她是银行工作人员,便说要利息较高的。孙小姐就向她推荐了一份有分红、利息高的产品,张女士误以为这是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听说每年能得到“238元利滚利”的收益后,便签下了合同。张女士说,当时她反复向对方确认,是否五六年之后能够把本金和利息及分红全部取出,对方皆表示“完全可以”。于是,张女士交了4000元钱,签了合同,连合同条款都没搞清楚。
今年7月,张女士的家人看了合同条款发现,这是一张保单,保险期限为37年。也就是说,张女士要到75岁时才能把本金和利息全部取出。张女士蒙了,这和当时业务员承诺的不一样啊。随后,她找到孙小姐,才明白对方不是银行职员,而是保险公司在银行驻点的保险推销员。孙表示,如果张女士现在退保,原来交的4000元钱只能退1500元。再三交涉下,她又改口说,保证张女士能在年满15年后取出本金、利息和分红,并写了一张字据给她。
在张女士提供的资料上看到,投保单上写着“国寿美满人生保险(分红型)”字样,基本保险费4000元,保险期限至75岁。在一大摞保单资料中,写着保险期间37年,交费期满日2014年2月27日。随后,记者联系上该保险推销员孙小姐。她表示,依照保单,张女士需5年内每年交4000元保费,保险期间每年能领到一笔238元的关爱金。分红为累积,利滚利,张女士可选择5年、10年或15年内取出分红。2月份她向张女士推荐该产品时,就讲解得十分清楚了,是张女士没弄明白。至于张女士提出的要把合同保险期间改为15年,她表示,这连总公司都做不到。
为此,我们欲致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了解情况,但由于是周末,电话无法拨通。
对此,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潘律师表示,保险合同条款为保险人单方拟定,保险人对其内容及文字含义了如指掌,而投保人则不能如同保险人一样对此有准确透彻的理解。既然保险推销员写的字据承诺15年取出本金、利息和分红,和合同上的37年不一致,这就足以说明保险推销员没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张女士可通过法律途径认定保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