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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保险适度管制的方法

2012-02-280次浏览
小新客服
保险管制的适度性与一国的保险管制效率、保险产业政策和保险市场发展密切相关。如何把保险管制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始终是各国政府追求的目标。

目前,我国保险管制措施之间尚没有达到保险管制适度性的要求。如,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度过低;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特征十分明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实际上,出现上述矛盾的根源却在于保险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冲突和非均衡性。具体来说:

第一,在我国现行管制模式下,非适度的保险管制的基本问题是保险业不充足的获利能力。从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发展趋势来看,业务竞争日趋激烈,承保业务范围越来越宽,承保责任不断扩大,这一点在保险费率市场化全面推开后表现的尤为明显。费率常常被压至成本线以下,其直接后果必然带来保险公司承保盈利甚少,甚至亏损,所以保险公司利润主要由投资利润决定的。从1999年起,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连续四年超出利润总额,说明我国保险业事实上已提前进入了保险投资弥补承保利润亏损的阶段,投资收益业已成为各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除个别公司和个别年份外,国内保险公司对投资依赖程度均超过了100%。但是,由于资金运用能力和运用环境限制,目前保险业资产利润率较低,保险公司承担了较大的风险,直接影响了国内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即使在我国金融业内部,保险业的收益率也明显低于银行业。此外,在放松保险管制过程中,由于缺乏对管制放松的范围和次序上的把握,我国费率市场化的步伐明显要快于投资管制放松进度。其后果是,在投资收益尚不能以更大比例弥补承保利润下降缺口的条件下,保险公司面临较大利润实现压力。

第二,在支付能力的管制目标与保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需要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压力。

第三,可获得性和可支付性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某种形式的补贴,不良风险获得保险保障的困难将越来越大。这就迫使政府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干预,或者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一种对不良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机制。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保险公司持有证券化资产的比重应该根据保险业成长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逐步递增。提高保险投资证券化程度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逐步放松比例限制来实现,要通过推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来完成,最终使我国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程度达到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

第二,我们认为,股权相对集中(有相对控股股东并有其它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对完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治理机制是有效率的。推动股权结构优化,不仅有利于提高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而且为其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竞争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现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可以通过不断增资扩股,进而使国有保险公司转化为相对控股的形式,这完全可以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升状况来确定。

第三,虽然中国保险市场结构的垄断状态已经开始被打破,但这种变迁还远没有完成,由于市场集中度过高,保险市场的后续重组和整合的速度将更大,在快速变迁过程中也需要政府管理机构适时调整管制结构。最终要使我国保险市场中不仅存在现有保险公司的竞争,而且还有来自保险替代品市场以及保险市场潜在进入者的竞争。

第四,随着费率管制的逐步放松,承保面扩大,保费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投保人在支付相同保费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保险保障。但是,从适度性的角度来说,并不是说保险费率越低越好,如果政府坚持更低的和所谓更合理的保险费率,那么保险公司就不可能进入金融市场获得必要的资本以满足政府规定的资格标准。保险管制的适度性在保险合同的质量上体现为:政府规定的资本准备能够保证保险公司经营安全性的需要;并且在此偿付条件下所对应的价格水平是合理的;同时保险公司作为投资对象对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有吸引力的。

总之,按照适度性要求,保险管制应该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能过度干预保险公司的经营,更不能阻碍保险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不同目标的管制政策,应按照协同性和有效性原则,并及时评估它们的执行效果,防止它们之间的冲突;在放松管制背景下,则必须正确把握放松管制的顺序、路径与节奏。管制的放松,不单纯是从主体市场准入资格上松绑,令市场中充满多样性的竞争者,更重要的是在一个较大的空间内给竞争者以足够的伸展余地,合理地创造令竞争者的积极性发挥到一个极大值所需的各种条件,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区分开强化管制和放松管制所处的分水岭,并对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活动做一个最低限度的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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