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个历史范畴, 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充当风险转嫁、 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制度, 必然会伴随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间经济交往广度和深度的拓展, 而涉足世界经济体系, 并进而形成专门的保险市场。现时的世界经济体系不仅涵盖了各国商品的交易关系、 资本融通关系、 外汇兑换结算关系, 以及技术、 劳务、 信息交换关系, 而且也必然包括了保险交易关系。事实上, 世界保险市场乃是各国保险市场的总汇, 也是世界各国保险交易关系的总和。
一、国际保险市场的内涵
市场是一个基本经济范畴, 从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分析, 市场与交换领域以及交换的组织形式有着必然的联系。如若交换仅局限于某个区域, 其只能称为区域性市场; 而当其范围扩大至全国, 乃至冲破国界,进入世界范围, 才冠名其为全国市场或国际市场。因此, 国际保险市场的含义是指世界范围内各国保险界进行保险交易活动的领域。保险市场的发展往往是从局部走向全国, 又从一国拓展到世界的。世界近代保险产生于意大利经济繁荣的北部城市, 从最初分散的交易, 发展到其他区域,并以一日两市的集散形式进行交易, 而后走向成熟并扩展至英国, 直至最后普及于各国, 并形成世界范围的保险市场。
市场不仅是交易活动的领域, 而且也是交易行为的总体, 其基础是交换关系。任何交易活动的具体方式是会随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变化的, 它可以从固定时间、 固定场所当事人双方面对面地直接交易发展到利用现代通讯工具随时进行交易。历史上的英国劳埃德咖啡馆曾经就是早期典型的海上保险市场,承保人与各种商人、 航海家直接洽谈达成协议。而今, 保险的交易已经发展到用电话、 电讯、 电传, 乃至电子网络方式进行国际间的业务洽商。可见市场的核心是交易行为, 但不是单个的行为,而是交易行为的总体才可构成市场的含义。而且, 这种交易还必须是自愿的、 大量的平等洽商, 自由选择而达成的交易。世界保险市场的交易行为往往是保险人之间的交换, 是以各国保险交易行为体系为基础的, 然而在国际保险交易活动中, 同样体现了上述基本特点。
人们通过自愿交易, 必然会形成一定的交换关系, 即确立起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价关系。这种关系采用合同形式, 运用条款内容得以贯彻实施和规范, 而作为交易行为总体所构成的市场, 理应是交换关系的总和。
现代意义的保险市场含义还体现在以市场机制调节保险供需双方经济活动的关系上, 市场运行的价值规律、 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 制约着保险形式、 保险组织和机构的运行过程。世界保险市场同样受这三大规律的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