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市场的功能
保险市场的功能由保险本身的性质决定。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应具有如下功能:
第一,保障功能。
保险市场是为了在人们遭到灾害事故或其他约定事件所产生的损失时,能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而产生的。因此, 它的最基本功能就是能够在人们遭到灾害事故或其他约定事件造成损失后,通过保险补偿和给付, 保障被保险人能够迅速得到物质上的救助和精神上的安慰,使他们能够尽快恢复生产, 重建家园。
第二,聚财功能。
要使保险市场正常发挥保障功能,需要通过保险费的形式, 将分散在个人和社会中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形成庞大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在未支付赔偿之前,可以作为信贷资金的来源, 从而有利于对资金的充分利用。
第三,稳定功能。
保险市场的保险功能和聚财功能发挥得越充分, 对维持社会再生产,安定人民生活, 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就越能起到重要的稳定的作用。常言道,人无远虑, 必有近忧。保险市场的充分发展, 为解除人们的各种忧虑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无疑也带来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家庭的幸福祥和。
第四,促进功能。
保险市场的促进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促进技术推广的功能。社会的发展, 离不开新发明、 新技术、 新工艺, 然而, 任何一项新发明、 新技术、 新工艺都伴随着风险, 保险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不仅为人们大胆创新、 勇于创新 “撑腰壮胆” , 而且也为新技术、 新工艺的推广与应用铺平了道路。第二, 推动了社会进步。保险市场的发展源于 “一人为众, 众人为一” 的互济互助行动, 这种行动在给自己和家庭带来平安和幸福的同时, 也为他人的平安和幸福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在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推动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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