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气开发责任保险
海上石油(气)开发作业中涉及到许多责任赔偿问题,分别有保赔责任、承租人责任(即一般合同责任,与第三者责任。国际保险市场通常采用混合承保的方式,我国保险公司亦然。“保赔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就是三位一体的混合险种,责任范围比较广泛,现介绍如下:
(一)责任期限和区域范围。
该保险责任期限为 1 年,区域范围是被保险人在世界范围内使用近海流动钻探单位、陆地钻探单位,生产设备及类似设备进行石油(气)勘探、描绘、生产作业以及各种辅助性活动,包括船员小艇、供应船及飞机的租用。
(二)保险责任。
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负责赔付被保险人有责任赔付或应予支付的任何有关责任,素赔、要求、赔偿金或费用的款项。
(三)除外责任。
该保险的除外责任是:
1.直接或间接根据劳工赔偿法及根据任何其他法令或习惯法责任提出的任何有关被保险人雇员的事故及疾病的赔款要求;2.捕获保证条款中除外的危险引起的作业事故项下的任何索赔;3.对已失去控制的该保险项下作业中的石油(气)井的一切重新控制费用;
4.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联合投资人所有的井眼和井眼中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5.被保险人在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若经商定费率暂保,应预先通知保险人)。正常的海上钻井作业合同及在签订保险协议中提交给保险人的合同不在此列;
6.被保险人制造、经营、出售或分配的任何货物或产品,不在其拥有、租用、占用、或控制的场所,而由别人掌管、控制下,由其经营、使用;消耗、存放中引起的责任;
7.被保险人所有的、租用、占用或控制以外的场所中的作业完工后或在被放弃作业的地点发生的事故引起的责任。收拾、送交、存放工具安装的设备及废弃的物料除外。
8.被保险人照顾、看管、控制的任何财产的责任(若按商定费率暂保,应预先通知保险人);
9.汽车引起的责任。该保险还规定了责任限额、超额条款、施救条款、免责和放弃代位追偿权等。
此外,“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是单独承保第三者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其责任范围是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有法定义务赔偿责任的全部赔款。包括(1)个人伤害责任:即任何人遭受个人伤害、疾病包括由此造成的任何时候的死亡的损害赔偿金及照管费用和丧失工作的赔偿金;(2)财产损坏责任:
即由于一次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坏或毁坏,包括由此而丧失使用的赔偿金。该保险规定,此项赔偿只限于该涉外保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