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 从为拟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服务这点上看, 保险经纪人与一般商业居间人所起的作用和所做的工作大体上是相同的。但是, 一般商业居间人在为双方提供服务后, 其所应获的报酬, 原则上应该由接受服务的双方来均摊, 而保险经纪人的报酬却是由保险人一方承担。第三, 保险经纪人在理论上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但实践中也有保险公司委托保险经纪人代收保险费的情况, 甚至存在保险经纪人为保险人派送保险单的情况。
由上观之, 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确实比较特殊, 其所作所为, 有时会给人以错位的感觉。
( 三) 保险公证人及其法律地位
保险公证人, 亦称保险公估人, 是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 为其办理保险标的查勘、 鉴定及估价与赔款理算、 洽商, 并予以证明的人。
由上可以看出, 保险公证人是既可以为保险人工作, 亦可为被保险人服务, 同时分别向他们收取费用( 一般是谁委托谁付酬) 的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辅助人。
保险公证人的法律地位与前述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不同。第一, 他既不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也不是被保险人的代表, 而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 “人” 。第二, 他既可以为保险人工作, 也不排除他能给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第三, 保险公证与一般意义上的公证是不同的。一般意义上的公证, 是国家的公证, 具有法律效力。而保险公证, 公证人的 “公证” 不具有最后的决定权、 裁决权, 即保险公证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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