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世界各国保险业务的发展非常迅速, 保险的领域不断扩大, 保险业务内容不断更新扩展, 新的险种不断涌现, 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开展的保险业务已达几百种之多。为了弄清楚各种保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了解保险的分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一个固定的保险分类原则和统一的分类标准,因此, 保险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 角度不同保险的种类则不同, 有时同一种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常见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保险对象分类
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按照保险的对象或标的,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一) 财产保险( Proper ty Insur ance )
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讲的是广义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既包括以各种物质实体如建筑物、货物、运输工具、农作物等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也包括以与各种物质财产有关的无形财产如运费、预期利润、专利、版权、责任、信用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此类保险下, 保险人须对由于特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毁灭、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 人身保险( Personal Insurance)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衰老等原因而导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等, 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二、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 可以把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
(一) 强制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
强制保险, 又称法定保险。这是通过国家颁布法律法规, 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这种保险又有两种实施形式:
1. 通过立法规定, 在特定范围内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这类立法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都规定了具体范围, 不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是否同意, 都没有选择的余地; 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均受法律的约束。这种形式的强制保险有以下特点:
第一, 实施的全面性。凡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都必须全部投保。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没有选择承保或投保的余地。例如, 中国曾实行过国营企业财产必须参加保险的规定; 铁路、轮船、飞机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均属于强制保险。
第二, 保险责任自动产生。凡在法定保险范围内的标的, 不论是否办理了投保手续, 保险责任自动开始。例如, 中国20 世纪50 年代实行的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凡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强制保险范围的保险标的, 都受到保险的保障。
第三, 保险金额是统一的。保险金额由国家法律规定统一的标准,被保险人无权自行选定, 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四, 保险责任不能因被保险人未缴纳保险费而终止。如果投保人因故未缴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规定可以收取滞纳金, 但保险责任不能以此为由而解除。
2.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物都必须参加保险, 否则不允许从事法律所许可的业务或活动。这种实施形式, 既有强制性的一面, 即对被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也有非强制性的一面, 即对保险人不具约束力, 他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对象。保险关系的产生仍需通过双方协商, 签订保险合同, 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 许多国家的劳工法规定, 雇主必须为他所雇佣的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但由哪家保险公司承保, 决定于双方当事人( 投保人和保险人) 在平等原则上协商的结果。
强制保险一般是基于国家某种经济政策或公众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