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明确了“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的政策。
保险机制具有准确评估风险概率、对投保者提出合理的行为约束、分摊灾害和事故损失的特殊作用。充分利用保险机制,可显著实现对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积极放大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保险机制,可以利用专业风险管理技术,提高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率。面对农村地区的各类风险因素,通过保险机制,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利于增强农民的风险防范能力,切实降低农民的风险损失。如可以协助政府确定防灾重点,开展防灾检查,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从保险费中提取专项防灾防损费用,直接参与农村地区风险防范设施建设,为农村防灾防损工作提供资金、技术和物质支持。
二是通过保险机制,将直接补贴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可确保农民在受灾情况下获得足够的再生产启动资金。在发生灾害损失的情况下,数量较少的直接补贴,无法满足农民恢复再生产的需要。如果将直接补贴转换为农业保险补贴,鼓励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当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金额,足以补偿农民的大部分损失并提供充足的再生产启动资金。
三是通过保险机制,将价差补贴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可保证农民在绝收的情况下,也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按照现行条件,在农业生产绝收的情况下,农民无法享受价差补贴。如果将价差补贴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将农民纳入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即使农业生产绝收,农民依然可以获得保险补偿,从而有利于快速恢复生产。
四是通过保险机制,发挥财政补贴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有利于提高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带动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可以起到杠杆式的撬动作用。有关研究显示,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框架内,提高农民的投保率和政府的补贴率,能够显著增加投保农民的收入。
五是通过保险机制,提供农业保险补贴,可以有效规避WTO“农业协议”中关于反补贴的限制,保护和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在WTO的框架协议下,我国面临着转变农业补贴方式的问题,直接财政补贴将逐步减少,财政间接补贴保险可以成为有效的替代方式。目前,财政间接补贴保险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农业保护手段,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六是通过保险机制,可以提高风险补偿性财政支出的效率,降低政府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借助市场化手段,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网络机构、风险精算、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可以有效避免财政支出的行政管理损耗,降低政府强农惠农资金的管理成本和运行成本。
七是通过保险机制,财政以补贴农险方式间接支持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产生乘数效应,放大财政资金支持作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财政通过补贴农业保险,不仅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有保障作用,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都会产生有利的乘数效应,对于扩大商业销售额、提高个人收入、增加就业和地区生产总值等,均能产生显著的间接贡献。
充分利用保险机制,实现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对于创新“三农”工作思路,巩固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提高农业抵御自然风险能力,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建议:
政府在增加强农惠农财政支出的同时,调整和优化强农惠农财政支出的结构,增加农业保费补贴方面的财政支出,进一步加大对于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财政补贴力度。通过保险机制,创新强农惠农领域的财政支出方式,将更多、更广的自然灾害风险保险纳入财政补贴的范围,提高农民投保能力,将财政补贴转换为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有效保障,切实增强财政投入的强农惠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