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发达国家的保险代理制度,我们还应完善下列制度:
1、为提高保险代理人的素质,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登记注册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2、建立佣金酬劳制度,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或保险行业协会应制定一个弹性的佣金标准,既能充分调动起代理人的积极性,也要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3、建立等级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代理机构的等级标准,主要有代理业务量、拥有较高等级的保险代理人员的数量、代量业务质量、客户的反映等。对不同等级的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在代理业务规模、代理业务范围、手续费支付等方面规定不同的标准。
保险经纪人制度
通过对上述发达国家的保险营销渠道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经纪人在各国保险市场上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只能说在少数国家占主要地位。保险经纪人在财产保险方面,特别是在大企业或大项目保险领域发挥的作用更大一些。夸大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对我们借鉴国外的经验是无益的。
在中国发展保险经纪人,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发展保险经纪人需要一定的条件,而我国目前这些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主要表现在:投保人的保险意识仍比较淡薄,保险市场主体仍然有限,缺乏从事保险经纪的人才,缺乏与保险经纪相配套的法规等。所以,在短时期内,在中国发展保险经纪人制是困难的。但是,随着我国保险经营者保险意识的提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险市场发育的完善和法规的健全,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形成,特别是民族保险业实力的增强,“三资”企业的增多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保险经纪人会有一定发展,特别是在财产保险领域尤其明显。
总之,发展保险经纪人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必要的,但我们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保险市场的特点加以利用。
其他保险营销渠道
在发展保险公司外勤展业制度、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同时,我们还应借鉴国外经验,发展其他的保险营销渠道。
例如发展邮寄销售,保险公司可以专门设计出指向特定目标市场的适合于邮寄销售的产品,邮寄销售的对象可以是已经持有本公司产品的客户,或者是某一收入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消费者。如果仅仅依靠信函不能完成交易过程,还可以利用销售人员(公司外勤职员或代理人)加以配合。邮寄销售成熟时,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邮售部门开展此项业务。
多渠道保险营销系统的建立,即使不能直接产生销售产品的结果,也具有促销的效果,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接近客户,同时也有利于客户接近保险公司,使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渠道更加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