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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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保险金 | 6%保险金额/18%保险金额/188%保险金额 |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10.5)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8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含年满60周岁和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2)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生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9630元 |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6)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①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②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i. 保险金额的6倍;ii.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不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