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当等待期后,被保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88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赔付100%基本保额,本附加合同、主合同以及附加两全合同终止。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且被保人未满18周岁,经医院确诊为达到末期疾病状态,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及附加两全合同累计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如果在等待期后,且被保人年满18周岁后,经医院确诊为达到末期疾病状态,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
其中末期疾病指的是:被保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且经保险公司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依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被保险人痛苦为目的。
三、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经约定的医院确诊为特定疾病,即男性肺部恶性肿瘤和女性乳腺恶性肿瘤。其中:
男性肺部恶性肿瘤指原发于肺组织的恶性肿瘤,女性乳腺恶性肿瘤指原发于乳腺组织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30%基本保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
该产品将轻症疾病分为了3组进行赔付,每组轻症仅给付1次,最多累计给付3次,首次给付20%基本保额,第二次给付30%基本保额,第三次给付30%基本保额。每次轻症疾病确诊日需确诊365天及以上才可赔付下一次,否则不予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人于年满88周岁后的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100%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