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投保年龄: 18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全能保A款两全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非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22785元或10万元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我们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非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20万元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我们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100万元(未满75周岁);50万元(年满75周岁)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未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倍。我们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100万元(未满75周岁);50万元(年满75周岁) |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1)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倍。(2)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倍。我们仅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100万元(未满75周岁);50万元(年满75周岁)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上述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未满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倍;(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倍。我们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特别注意事项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下的保险金不累加给付,仅按最高一项保险金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21700元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