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安宜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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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医疗日额保险金 | 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实际住院日数 |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医疗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医疗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前项伤害导致骨折,但未住院治疗或虽已住院治疗,但实际住院日数少于3.3条约定的骨折别日数的,我们按骨折别日数扣除实际住院日数后的差额,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二分之一,给付意外医疗日额保险金。如属骨骼龟裂的,则我们按骨折别日数扣除实际住院日数后的差额,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四分之一,给付意外医疗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若同时导致二种以上的骨折时,仅给付一种较高日数等级的意外医疗日额保险金。 |
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 意外医疗日额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2*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此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除意外医疗日额保险金外,我们另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两倍乘以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给付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该日仅可以就其中一种病房申请给付。 |
骨折别日数 | 骨折别日数指骨骼完全折断的情形所对应的治疗日数,区分为以下几种:(一)鼻骨、眶骨:十四天(二)掌骨、指骨:十四天(三)跖骨、趾骨、跟骨、距骨:十四天(四)颜面骨(包括颧骨、上颌骨及下颌骨,但齿槽医疗除外):二十天(五)肋骨、胸骨:二十天(六)锁骨:二十八天(七)桡骨或尺骨:二十八天(八)膝盖骨:二十八天(九)肩胛骨:三十四天(十)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尾骨及骶骨):四十天(十一)骨盆(包括髂骨、耻骨、坐骨、荐骨):四十天(十二)颅骨:五十天(十三)肱骨:四十天(十四)桡骨及尺骨:四十天(十五)腕骨(一手或双手):四十天(十六)胫骨或腓骨:四十天(十七)踝骨(一足或双足):四十天(十八)股骨:五十天(十九)胫骨及腓骨:五十天(二十)股骨颈:六十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