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体系的比较
保险监管体系主要是指一国或地区保险法律法规的建立、保险监管主客体的确定以及监管机构职能的设置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不同,其保险监管体系会有较大的差异。但总的来说主要分两种:
一是自上而下的逐级监管体系,这也是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监管模式。根据架构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设立专门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处于较为稳健的状态。一般来说,严格监管往往被那些保险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保险意识相对缺乏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但是,在部分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如日本、德国和瑞士等也采用严格监管的模式。在严格的监管模式下,保险监管部门的对所有的保险活动实行全面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保单条款、保单费率以及对涉及偿付能力方面的资金监管等。
二是松散监管。松散式的监管模式常见于法律相当健全、运行体制比较完善、市场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它一般只对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其主要精力集中于与偿付能力有关的各个方面,比较详尽而复杂地规定了财务资金控制的手段,要求企业具备完善的会计规范评估原则和详尽的报告制度,而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业务以及市场准入条件的监管较为宽松。这种方式在比较依赖市场力量进行自我约束与监督的国家或地区采用较多,如美国、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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