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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监管应做哪些改进(五):特色的保险监管(三)

2014-09-23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我国的保险监管存在哪些问题答:(一)保险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并存 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保险法》颁布于1995年,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虽然针对我国加入WTO的具体情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对保险法做了一次修订,但修订的...<br />问: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1)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 第一、保险组织应依法设立、登记,并以此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险组织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表现为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保险组织必须具备比一般工商企业设立...<br />

  (3)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是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能力、 分散保险风险、 提高偿付能力的有效办法。因此, 各发展中国家都把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作为加强对保险业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作用表现在:其一, 接受每笔保险业务 20%的法定再保险, 保障各家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公平; 其二, 成为国家再保险交易中心, 使国内保险公司优先在国内互分业务,减少国内分保费的外流; 其三, 有利于监管部门通过调整再保险政策实现对保险市场的间接调控。

  现在,我国保险监管还在逐步摸索, 存在着监管机构不健全、 监管力量不足、 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据统计, 全国现有专职保险监管人员不足千人, 真正懂保险、 会监管的人更少, 保险监管与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已成为金融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当务之急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保险监管机构,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以跟上保险发展步伐。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 迅速在各地建立保险监管委员会办事处。第二,要采取以会代训, 短期轮训,岗位练兵等措施, 对现有保险监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保险知识培训和再教育, 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第三,在目前人员编制紧缺的情况下, 仍要根据保险监管的需要, 适量引进或从其他岗位选拔一些高层次、 复合型、 懂法规、 懂监管的优秀人才补充到保险监管部门, 提高保险监管力量。

  (4)以行业自律辅助, 延伸监管触角。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平行横向的协调保险市场的管理能够发挥国家宏观管理机构。由于保险同业工会的成员大部分由保险行业内部具有保险专业技术和行业管理经验的业内人士组成, 与保险市场和各个行为主体之间有着广泛的联系, 因此就能够及时了解市场的动向,发现行业内部已经存在的和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 从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发达国家和一些地区的保险市场上,同业公会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管理机构也很普遍。

  保险行业间的自律组织主要有: 保险人同业公会、 保险公证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等。如英国的英国保险公会、 劳合社承保人工会、 伦敦承保人公会、 火灾保险人委员会等。在香港地区也有按不同保险业务性质划分的许多行业行会,这些行业行会又组成香港保险联会、香港保险总工会等组织来共同进行保险行业的自律管理。发达地区的保险监管经验表明, 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从现在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来看,如果不借鉴必要的辅助力量, 单单依靠监管部门自身的力量很难取得最佳监管效果。根据我国市场的特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一方面应致力于维护行业的利益, 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的自律,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发挥补充作用。目前,为保险公司着想, 行业协会应及时发挥以下的功能作用:

  ①协调并促进同业间的共同协助。针对现阶段保险市场出现的问题, 由行业协会牵头, 定期召开各家保险公司会议, 在组织大家共同分析市场的基础上, 消除相互间的误会, 加强相互监督, 保持同业间思想认识和实际做法上的基本一致。

  ②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大众的保险意识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③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同业自律公约, 以规范各保险经营主体的行为。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市场的管理,通过统一条款、费率、 手续费, 明确竞争的规则,消除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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