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中宏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满7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中宏金裕年年 B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现金利益给付 | 10万元*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下表所列比例给付现金利益: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比例自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五十九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5%被保险人六十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50%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保险合同期满日)8% |
期满利益给付 | 40万元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400%给付期满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
身故利益给付 | 现金价值或60万元扣除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的较大者 |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2、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本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2、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 105%。(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本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2、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6 倍扣除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
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 身故利益+60万元扣除已缴保险费的105%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本合同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利益外,本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6 倍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 105%;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