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第八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上透露,保险业今年原保险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已成定局,预计增长17%,增速创3年来新高;行业资产规模预计突破10万亿,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保险公司今年前10个月利润总额同比增长49.2%,经营效益显著改善。除发展速度快、效益好外,保险业的业务结构也不断优化,普通寿险同比增长3.3倍,业务占比上升24个百分点,分红险“一险独大”格局出现新变化;资金运用收益明显改善,预计全年收益率创近5年内新高。
“保险业的结构优化是在宏观调控经济转型的环境下取得的,除了改革开放提供的支持,公司治理的内生动力也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据王祖继介绍,保监会多年来始终高度重视并不断推进公司治理监管工作,2006年、2014年国务院两次就保险业发展改革发文,两版“国十条”都提出要深入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尤其是新“国十条”把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单独作为一条,进一步强调了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的要求。随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框架的不断健全,保险公司治理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也明显提升。
2010年世行和货币基金理事会共同实施的对保监会的金融评估(FSAP)中,外方专家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给予了极高的评价,称之为“发展中国家的典范”。2013年,平安集团首批入选G-SIIs(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成为亚太地区唯一入选的保险机构。
在肯定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王祖继也对保险集团监管这一新课题进行了重点阐述。他说,随着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演变,我国保险集团公司已有十家,业务规模和总资产占行业近70%,金融业一般意义上的监管套利、监管空白、风险传递等问题开始出现,集团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凸现。他强调,尽管保险集团在业务发展和资产规模上占据行业主导地位,但我国保险集团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为“集”而不“团”,在资源整合、风险管控、公司治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差距和不足,也蕴藏着一定的风险因素。因此我国迫切需要汲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借鉴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集团的发展实际,抓住公司治理监管、资本监管、风险管理要求和准入退出监管四个重点,不断提升保险集团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对于我国保险集团展现的“集”而不“团”现象,一方面需要加强保险集团的监管能力,建设能力;另一方面保险集团监管还应不断丰富和改进监管技术与手段,各个监管集团需要加强互相的联系合作,共享资源,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