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06年1月,A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货运险,承保阿根廷大豆的运输,大豆共19411吨,承运工具为Y轮船。2月14日,该船抵达第一卸货港,国检局对该轮作了第一遍水尺检验,整船大豆数量不短,按照惯例,第一卸货港只应多卸,而不应该少卸;第二卸货港存在短量风险。2月16日,A公司却告知保险公司,大豆在第一卸货港卸货时少收了198吨,保险公司立即要求A公司向船方申请在第一卸货港卸足大豆提单数量,如不行船方需要提供担保函,否则申请扣船。船方未予理睬,直接开往第二卸货港,货主为B公司。保险公司又派人前往第二卸货港协调并取证。由于第二卸货港国检局不配合,最后只拿到第二卸货港商检公司提供的衡重检验证书,仅比提单数多了18.002吨。3月10日,A公司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432612.26元的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立即向上级公司汇报,并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意见是应予先赔,而后追偿。根据保险条款,该公司决定予以赔偿,由于损失率10.2%,大于相对免赔率3%,因此该公司一次性赔偿432612.26元。7月2日,该公司正式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追偿。
案情分析
经了解,Y轮船一共装运阿根廷大豆66087吨,其中第二、六舱装19411吨,收货人为A公司;第一、三、四、五、七舱装大豆46676吨,收货人为B公司,从装货港的水尺检验来看总数量是很足的,到第一卸货港后,第一遍水尺检验总数量也不短重,那为什么在第一卸货港少卸了198吨?
经调查后,发现问题出在二、六舱上。老船员反映:一般的散装货船都把二、六舱的货物在配载时作为保持船舶行驶平稳安全的调剂机动舱,船长的随意性很大,他们总认为整船货都是B公司的,整船大豆不短少就行,而确保船舶运输安全是最重要的,这就导致人为地将二、六舱的大豆调出一部分到其他船舱,而卸货的时候,由于第一提单在第一卸货港,注明是二、六舱,二、六舱的大豆卸完后,出现了必然的短少,船方又不同意卸其他舱的大豆来补差,这就直接造成在第一卸货港少卸,而在第二卸货港多卸的失误。最终导致保险出现大额理赔的结果。
综上所述,由于船方的责任造成一方少货,另一方多货,为了防止今后再次出现类似的情况,必须追究船东责任,一方面让他们接受教训,积极整改;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该公司的部分经济损失。
诉讼结果
7月10日,经律师的全力交涉,国外船东最终委托国内代理人牵头谈判,历经数月,于2007年3月20日,该公司与船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书,由船公司代表承运人一次性支付45000美元,作为追偿的最终和解方案,包括所有利息、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现该款项已到账。
案情延伸
我国《保险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本案例为进口货运险通过律师成功追偿的案例,总结本案的追偿过程可以得出如下认识:
货运险案件具有金额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出险原因绝大多数与承运方有关,要么船员责任心不强,要么船龄太老,这样的话,保险公司就有理由向船东追偿,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有效地挽回公司的赔款损失,从而提升公司的赢利能力。对于存在可追偿条件的诉讼案件,在赔付完毕后,应积极主动提供所有证据材料给律师,并与律师做好前期沟通工作,在整个理赔追偿工作中要保持与律师的密切联系,协助律师做好每一个追偿环节,对于能力强、信誉好的律师上可以聘其为常年法律顾问,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