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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整改保险公司内部框架

2012-05-14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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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做深做实保险公司治理,勾勒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保监会采取了搭建“基本框架”、完善“组织体系”、“具体准则”呼之欲出等步骤。其中组织体系方面的改革又包括公司治理层面、职能管理层面、执行层面、监督问责层面。

“内控严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也是保险公司改革的根本方向。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是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保险监管、转变行业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8月1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如是强调《准则》发布的意义。

搭建“基本框架”

“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在加快转变增长方式,加强内部控制对于保险公司防止‘跑冒滴漏’、加强管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从保险监管来看,健全的内控是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否则公司治理只能是‘空中楼阁’,必须把治理监管和内控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做深做实公司治理监管,提高保险监管水平。”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涉及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十分复杂,因而《准则》借鉴国际经验,基于前期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实践,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内控活动框架。即将保险公司所有内控活动分为前台控制、后台控制和基础控制三个层次。前台控制是对直接面对市场和客户的营销及交易行为的控制活动;后台控制是对业务处理和后援支持等运营行为的控制活动;基础控制是对为公司经营运作提供决策支持和资源保障等管理行为的控制活动。

不同层次的内控活动在控制要求及控制方式等方面显然存在不同。首先,销售活动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最前端,对业务品质和效益影响大,从作业模式来说内控管理的难度也比较大,而销售控制则主要包括销售人员和机构管理、销售过程管理、销售品质管理、佣金手续费管理等主要控制环节。其次,保险公司运营是提供业务处理和后援支持的业务后台,是保险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运营控制主要包括产品开发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保全管理、收付费管理、再保险管理、业务单证管理、电话中心管理、会计处理和反洗钱等主要控制环节。再次,保险公司基础管理是为公司的经营运作提供决策支持和资源保障的活动,基础管理控制主要包括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管理、计划财务、信息系统管理、行政管理、精算法律、分支机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主要控制环节。

完善“组织体系”

据了解,目前世界各国对公司内控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美国coso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自上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组织专业力量制定不断完善企业内控建设的指导文件,并在提升企业内控地位和统一内控框架方面影响越来越大。不仅如此,许多跨国金融机构都把完善内控作为最重要的管理工作来抓,加强和改进内控日渐成为近年来企业管理变革的重要主题。

“指导保险公司构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内控真正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准则》根据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国际上的发展趋势,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内控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业务单位负首要责任的分工明确、路线清晰、相互协作、高效执行”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而这一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面。

一是公司治理层面。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要对公司内控的合理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研究和评价。监事会对董事会、管理层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层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领导内部控制体系的日常运行,为内部控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

二是职能管理层面。内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事前、事中的统筹规划,组织推动、实时监控和定期排查。

三是执行层面。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经营管理、承担内部控制直接责任的业务单位、部门和人员,对内控负首要责任,应当参与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式进行操作。同时对内部控制缺陷和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风险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报告,直至问题得到整改处理。

四是监督问责层面。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履行事后检查监督职能,应当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控问责制度,根据内控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损失大小和主客观因素等,明确划分责任等级,规定具体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具体准则”呼之欲出

“任何制度都需要有效的监管以确保其充分发挥效用。《准则》借鉴已有实践,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每年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估,并编制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为了使保险公司重视内控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提高内控评估报告的质量,《准则》规定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在内控评估报告报送前,取得外部审计机构的鉴证结论。此外,《准则》还明确规定,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内控的检查包括对部分内控环节或业务单位进行抽查以及组织进行全面评价两种方式,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进行检查。

“《准则》是保险公司内控监管制度体系的总纲,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必须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管理创新或差异化管理,体现开放性和灵活性。为完善保险公司内控监管制度体系,下一步,保监会还将在《准则》的框架下,针对保险经营的关键环节或主要领域制定若干个具体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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