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26日,刘存东在某保险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下称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当年7月10日,刘存东乘车由青海的格尔木进入西藏。当天晚上8点左右,车辆在到达沱沱河(海拔约5000米)时出现故障,不得不就地停留一宿。第二天,刘存东随修好的车辆继续前行。当车到达那曲时,刘存东出现了呼吸急促、昏迷不醒等症状,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患有高原脑水肿。
去年8月15日,刘存东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对方以“高原脑水肿”不属意外伤害范畴为由,作出了不予理赔的决定。刘存东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济源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存东保险金2476.1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济源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脑水肿是在高原缺氧地区长时间滞留发生的一种疾病,对于刘存东来说是不能预见的,况且在高原缺氧地区滞留的责任不在他,而是因乘坐的车辆发生故障所致,应认定为意外伤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