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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须加强监管

2012-05-1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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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实施以来,受到多方质疑。昌平法院在总结相关案件后,向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交强险先行赔付监管,简化理赔程序,同时建议取消交强险赔偿金分类限额。

问题1 交强险先行赔付率低

昌平法院统计,2007年审结的172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有121起,这些案件中,仅有一起保险公司先行对交强险部分进行了理赔。

昌平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文洁说:“强制险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受害方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积极理赔的行为有悖于强制险设立的初衷。”

陈文洁称,根据诉讼结果,有近三分之二的案件,原告方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依法先行赔偿,大部分官司可以不发生。

【建议】

昌平法院建议保监会加强对强制险先行赔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保险公司先行理赔,对于符合理赔条件而拒绝承担先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给予警告。

【回应】

对此,昨天受访的保险公司表示,走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其原因各不相同。因为部分案件未先行赔付而断言强制险种的普遍赔付率,未免过于草率。

问题2 医疗费用保险金偏低

今年2月1日起,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虽然表面上这一数额提升,但昌平法院在实践中发现,仍有不少受害方无法拿到这么高的赔偿。

根据规定,强制险金额被划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金三大类,且每类赔偿金间不能相互使用。其中医疗费用类保险金仅为1万元。有的交通事故中,受害方花费了高昂的医疗费用后,最终未造成伤残后果,或者伤残程度较低,反而得不到完全赔偿。

【建议】

法院建议取消强制险的各种赔偿限额,特别是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不应再按类分项,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方能得到赔偿。

【回应】

昨日,有保险业内人士透露,以财险为例,不同保险公司的各险种内容条款基本上没有不同,只是名称不同,实际上都是按照保监会原有的保险内容。

问题3 交强险理赔手续繁琐

昌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手续十分繁琐,需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过多且较为苛刻,导致当事人理赔时需要往返保险公司数次甚至十几次,且有的条件很难达到,这也是导致理赔难的原因之一。由于对理赔难的意见极大,也是导致一些车辆不投保的原因之一。

【建议】

昌平法院建议对于有可能存在的骗保、诈保等情况,建议通过完善信息机制等方法加以解决,而不应通过繁琐的程序来避免。

【回应】

昨日,多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均按保监会规定操作,如保监会对程序提出更改,保险公司将同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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