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夫妇被酒后司机王某撞伤,而保险公司以“王某醉酒驾车,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义务”为由,拒不赔付。日前,密云县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负有赔偿义务。
马某和妻子李某诉称,2008年10月14日19时15分,马某当时驾驶摩托车行驶,被告王某驾驶着农用运输车迎面驶来撞上马某的摩托车,导致马某和李某倒地并受伤。事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应负事故全责。故此,马某夫妇将王某及其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王某系醉酒驾车,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醉酒驾车致使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责。而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因王某系醉酒驾车可免去赔付义务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肇事司机王某赔偿马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27873元;赔偿李某各类费用共87397.82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马某伤残赔偿金44297元、医疗费用5000元;赔偿李某伤残赔偿金49000元、医疗费用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