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及12月,江女士在我市某保险公司,分两次为其丈夫洪先生购买了金额为10万及7万的保险,保期分别为5年和终身。在此之前,洪先生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陪同下,在市立医院作了全身检查,经查发现洪先生除血糖过高、轻度贫血、心电图显示窦性心动过缓外,其余一切正常,依据规定增加了他的保费。至此之后,洪先生依据规定定期缴纳保费,同时还在2004年又做了一次身体检查,体检合格。
2006年5月11日,洪先生在散步回家时倒在自家门口,经医生检查确定其为猝死,公安机关也排除了他杀嫌疑。事发后,江女士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却遭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他们隐瞒了洪先生曾摔死伤并留有残疾及智力有问题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04年洪先生的体检报告,证实洪先生是一个健康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并且遵守合同规定,定期缴付保费,履行了合同的各项义务。保险公司提出洪先生曾摔死伤并留有残疾及智力有问题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与接纳。因此,一审判决,洪先生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