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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

2012-05-160次浏览
小新客服
"成长绿荫定期寿险"是国内第一款继承年金给付型的少儿保障保险,保障孩子永远拥有正常的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该保险以第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为保险标的,将保险金转换为递增领取的少儿养育年金。

客户资料:王先生和王宝宝,28岁,it/通讯,工程师,月均收入8000元

侧重需求:人寿保险子女教育金养老金意外险

年交保费:680元

保        额:10万元;

保险期限:25年;

交费期限:25年;

产品的特点 : 针对性强 特殊时期呵护少儿生存 

合理规划 继承年金确保责任延续 

保费低廉 最经济实在的风险投资 

方案描述:

保险名称: 成长绿荫定期寿险 

保险类别 : 教育保险

保险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 

交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第一被保险人(父母之一)21至55周岁;

第二被保险人(子女)0至16周岁

成长绿荫定期寿险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按其所交保险费的1.2倍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前,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起,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及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每年对应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向第二被保险人给付相应保险金(该给付比例在每年给付时,根据第二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分别确定,详见附表),直至第二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日前一日或身故(以先发生者为准),合同终止。 

三、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将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五、第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将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领取年龄                   项目                           给付比例

0至11周岁          基本养育金                  10%  

12至17周岁         中学教育金                  20%  

18至23周岁         大学教育金                  30%  

24周岁          继续深造金                100%  

年给付金额=保险金额×相应年龄的给付比例

保单利益: 

1、投保一年内,若王先生不幸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则向王宝宝给付816元,合同终止; 

2、王宝宝25周岁前,若王先生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之后每年给付养育金,标准为:0-11周岁每年1万元,12-17周岁每年2万元,18-23周岁每年3万元,24周岁10万元,合同终止; 

3、在王宝宝25周岁后合同满期前,若王先生不幸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4、若王宝宝不幸早于王先生身故,则返还保费,合同终止; 

5、王先生身故或全残后,可免交剩余保费。 

身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