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吴先生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今年1月20日,吴先生驾车在京珠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经交通部门认定,吴先生对事故负全责。事后,他花费了各项费用共计77203元。当吴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对方以双方有“驾驶员持实习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吴先生认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取消了实习司机不得上高速公路的规定。现保险公司的该条免责条款与“道交法”相抵触,已经没有了其存在的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赔偿其财产损失77203元及误工损失2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解释说,“实习司机上高速路,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保险公司在原告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故该责任条款应该有效。